关于第36304892号“康贝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304892号“康贝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972号

       

      申请人:猪改良英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4892号“康贝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75550号“贝尔康”商标、第3051915号“康贝”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2.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指向关系。3.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部分撤销申请。4.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协商商标转让事宜。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相关使用材料等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1.我局未收到相关商标转让协议材料。2.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康贝尔”与引证商标一“贝尔康”在文字构成、呼叫读音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康贝尔”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康贝”且在含义方面不能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兽医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准使用的动物清洁服务、兽医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