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235113号“CHAINLIN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235113号“CHAINLIN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971号

       

      申请人:智能合约区块链有限公司(经济特区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35113号“CHAINLI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42372号“LinkChain”商标、第12884872号“普汇中金CHINLIN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2.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沟通商标共存同意书事宜。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我局未收到相关商标共存同意书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HAINLINK”与引证商标一“LinkChain”、引证商标二主要认读英文部分“CHINLINK”在文字构成、呼叫发音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准使用的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服务、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