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2868678号“ML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517号
申请人:北京煜满诚品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68678号“ML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19805号“玛力龙天MLL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553819号“ML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7722号“M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122558号“M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156410号“MLL.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68331号“MLT MALAI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97208号“马莱特ML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477284号“ML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期满未续展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七、八处于撤三程序中,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驳回复审申请书中向我局提交了百度百科截图、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及申请人签订的相关合同(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
1、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
2、引证商标七、八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19年5月6日第1646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已失效、引证商标七、八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八之间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帽子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英文“MLT”及图构成,其显著识别认读英文“MLT”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认读英文“MLLT”、引证商标三、四“MIT”在呼叫、字母构成上相近且不易区分,与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认读英文“MLL.T”在呼叫、字母构成上相近,且两商标的图形部分相像,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至五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衬衫、游泳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游泳衣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衬衫、裤子等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至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至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