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795335号“朗明智诚用心呵护每个亮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795335号“朗明智诚用心呵护每个亮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064号

       

      申请人:西藏朗明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95335号“朗明智诚用心呵护每个亮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含义,经过申请人持续不断地宣传推广使用,已获得显著性,并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商标的识别作用,应予以初步审定。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朗明智诚用心呵护每个亮点”,易被消费者理解为广告宣传用语而非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