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23891331号“金熊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5471号
申请人: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艾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3891331号“金熊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时引证的第18300705号“熊猫照明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相比较,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