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921845号“狼行天下WOLF TRAIL Jack
Wolfsk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5190号
申请人:杰克.沃夫金海外设备有限及两合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21845号“狼行天下WOLF TRAIL Jack Wolfsk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08318号“狼行天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497848号“狼行天下wolves in wor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582904号“狼行天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外观设计、构成要素、发音、含义上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狼行天下”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中的文字“狼行天下”相比较,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已构成呼叫上的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钱包;手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钱包”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手杖”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书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