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675317号“Anvi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132号
申请人:家得宝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75317号“Anvi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14486号“anvi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21864号“anvil NOT JUST A T-SHI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徐金艳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