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75932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018号
申请人:深圳菁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593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025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等方面完全不同,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经纪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经纪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张文
付泽宇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