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798072号“SCS56”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798072号“SCS56”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338号

       

      申请人:上海嘉星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法正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98072号“SCS56”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70292号“SCS GLOBLE;SCS;HTTP://WWW.SCSGLOBAL.CO.JP”商标、第13286158号“便宜仓 PIANYICANG.COM SCS”商标、第13286271号“SCS”商标、第37360155号“SCS HOME”商标、第15681611号“五六”商标、第17106267号“56”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带有申请商标标识的办公用品照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限至2020年5月13日,至本案审理时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现处于宽展期内,其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申请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引证商标四已经注册申请决定予以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英文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五、六在商标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搬运;卸货;运输经纪”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