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053601号“老兵加油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053601号“老兵加油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261号

       

      申请人:中投宏森信息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浩东知识产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53601号“老兵加油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含义独特,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且有类型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对其商标进行宣传使用的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老兵”一词,该词系对曾在军队服役且具有较深资历的军人的尊称,若作为商标注册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损害军人形象及威严的可能,容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即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