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035689号“富邦财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830号
申请人: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35689号“富邦财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02431号“富邦购物及图”商标、第8802435号“富邦购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所有人为申请人的关联企业,其已提供了经公证的商标共存同意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经公证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原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出具了经公证的商标共存同意书,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有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