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42501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123号
申请人:刘鹏喜
委托代理人:北京越翔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250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28404号商标、第12639416号商标、第14739487号商标、第1120236号商标、第3866043号商标、第12382486号商标、第2610797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牛敏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