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760427号“禅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251号
申请人:上海禅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安拓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60427号“禅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禅”并非唯一指向佛教用语,申请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特定宗教或者民间信仰相关联,不属于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的情形。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87297号商标、第10376380号商标、第107238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会议报道、直播资料、考察报道、颁奖盛典活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禅泉”,其中包含的“禅”字为佛教用语,用作商标易伤害宗教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准注册。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去污剂、香精油、化妆品、牙膏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赵晶晶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