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586878号“EAT@7FRES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586878号“EAT@7FRES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400号

       

      申请人:北京四季优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86878号“EAT@7FRES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75788号“易纯鲜 EATFRE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076248号“易绿鲜 EATFRE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介绍、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英文“EAT FRESH”、数字“7”和符号“@”构成,其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部分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别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