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1147416号“Huiwwsh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392号
申请人:广州和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恒运长江石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临沂市志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6月17日对第31147416号“Huiwwsh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已经实际使用“Huiwwshi”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合作磋商关系,明知申请人“Huiwwshi”商标的存在。二、申请人的“Huiwwshi”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属于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9161696号“回味往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无真实使用意图。五、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其经营范围无关的商标,明显具有抢注他人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见光盘): 1、申请人在百姓网、官方微博、官方微信上宣传推广“Huiwwshi”商标及服务的材料;2、申请人的合作加盟商在微信公众号上宣传推广“Huiwwshi”商标及服务的材料;3、演员参加申请人合作门店开业典礼的相关报道;4、相关消费者的博客文章、论坛文章;5、被申请人的企业信息;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之间的网络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意向合作协议书》、支付定金的银行POS签购单以及关于停止使用商标、收取商标使用费的聊天记录、索要商标转让费的电话录音;7、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属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合理合法。且,被申请人以对争议商标进行实际使用,并形成了相当的市场规模。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不予认可,并坚持其申请理由及请求。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9年3月7日获准注册,其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馆、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其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3月6日止。
2、引证商标由其原申请人长春方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7年3月28日获准注册,其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养老院等服务,其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3月27日止。2018年3月13日该商标获准转让予广州和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申请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本案中,首先,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可知,被申请人与其存在商业洽谈关系,其理应知晓申请人的“Huiwwshi”商标。其次,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4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就“Huiwwshi”商标在餐厅等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再次,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Huiwwshi”商标几近相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餐厅、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茶馆、酒吧服务、咖啡馆服务与申请人“Huiwwshi”商标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综上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基于除“代理、代表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在应知或明知他人商标而将“Huiwwshi”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餐厅、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茶馆、酒吧服务、咖啡馆服务上进行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另,鉴于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先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Huiwwshi”商标,故,申请人在上述服务上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三、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之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通过宣传、使用,其主张在先使用的“Huiwwshi”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中国《商标法》法域内的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我局经评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鉴于申请人的该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餐厅、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茶馆、酒吧服务、咖啡馆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