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5372885号“MAX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756号
申请人:美心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72885号“MAX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70059号“DIa MAX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已向申请人出具同意函,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可以在相同和类似商品上共存,并确认该种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二、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63167号“MAXI Carrefour及图”商标、第13163171号“MAX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59865号“MAXI PROFESSIONAL GO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现处于驳回状态,其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四、贵局在申请人在先的第25056418号“MAX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中认为该商标与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9618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同样的,本案申请商标与该在先的第25056418号商标无实质性区别,因而与引证商标五当然也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向申请人出具的同意书公证认证件及翻译;2、第25056418号“MAX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等。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故上述三件引证商标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五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签署的同意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和使用的《同意书》,且经公证、认证。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已明确表示同意申请商标与其在先的引证商标共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故我局对其共存予以认可。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同时使用在本案所涉服务项目上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