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945642号“果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945642号“果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825号

       

      申请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45642号“果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78242号“果真荟生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读音、含义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02220号“果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此外,引证商标一处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撤销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酱油、味精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芹菜盐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中,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