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878702号“丰盛鑫FENGSHENGXIN FS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878702号“丰盛鑫FENGSHENGXIN

    FS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652号

       

      申请人:山西金昌盛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78702号“丰盛鑫FENGSHENGXIN FS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66020号“鑫丰盛”商标、第13089733号“鑫丰盛966”商标、第31665381号图形商标、第19503950号图形商标、第14401976号“FSX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具有一定影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新鲜蘑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谢峥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