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203440号“海蒸大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2855号
申请人:中山市霸尔斯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维益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03440号“海蒸大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11023号“御蒸大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投入宣传使用,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海蒸大师”与引证商标文字“御蒸大师”仅存在一字之差,且不足以从含义上形成区分,两商标构成近似。两商标若共存于“蒸汽锅炉(非机器部件);蒸发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两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