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3994268号“real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921号
申请人:RealMe重庆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994268号“real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5472421号“新境界REALM及图”商标、第20636959号“真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给水、提供旅行信息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旅行陪伴、货物贮存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realme”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识别的英文部分“REALM”字母构成、呼叫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含义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