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943008号“格威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943008号“格威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534号

       

      申请人:上海臣源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标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43008号“格威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37379号“格威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76592号“特威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569418号“格琅威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使用期限届满未续展现已失效,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人力资源管理”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商业审计;广告宣传;计算机录入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格威特”与引证商标一均为文字组合“格威特”,且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三“格琅威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相同和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和近似标识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替他人推销;商业审计;开发票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