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187318号“microvap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5119号
申请人:焦作市财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87318号“microvap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microvape”具有丰富的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缺乏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并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经查,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也理应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icrovape”可译为“微电子烟”,指定使用在烟草、电子香烟等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因此,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提出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申请商标准予注册的当然理由。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