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902561号“天雪特变 TianXueTeBia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25902561号“天雪特变 TianXueTeBian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4232号

       

      申请人: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西藏特变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9日对第25902561号“天雪特变 TianXueTeBi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099093号“特变电工”商标、第4143926号“特变电工TBEA及图”商标、第5615315号“特变电工”商标、第5795056号“特变电缆”商标、第4475833号“特变电工 TBE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利益。申请人“特变电工”字号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行业竞争者,应知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的存在,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争议商标、引证商标档案;2、申请人企业介绍;3、“特变电工”商标被认定驰名商标文件;4、申请人领导视察及所做慈善;5、申请人广告宣传合同及媒体报道;6、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引证商标五在本案中不具有知名度,未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不是对引证商标五的抄袭摹仿。争议商标具有显著性及独创性,未侵犯申请人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不存在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争议商标的宣传使用材料复印件证据。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并提交了相关行政裁定书复印件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9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电池箱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电池箱、电线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2010年,申请人注册使用在第9类变压器商品上的“特变电工 TBEA”商标在我局案件管理程序中受到保护。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证据3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原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驰名商标认定文件、广告宣传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申请人“特变电工 TBEA”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含有“特变”,虽分别还含有其他组成部分,但并未使之形成明显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电池箱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池箱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电线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其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本案已认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上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已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我局认为,鉴于商标与商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天雪特变 TianXueTeBian及图”与申请人商号“特变电工”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已经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及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