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64169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64169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680号

       

      申请人:深圳市尚十二设计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416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6423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商标注册列表、商标使用材料、宣传报道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图形商标,两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内部通信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网络通信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夏萍萍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