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马上生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2139052号“马上生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846号

       

      申请人:绵阳快新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39052号“马上生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25621号“马上贷及图”商标、第22357838号“马上头条”商标、第26978567号“马上创业网 WWW.MSCYE.COM及图”商标、第14612580号“马上快递”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马上生鲜”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马上贷”、引证商标二文字“马上头条”、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文字“马上创业网”、引证商标四文字“马上快递”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会计、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在服务内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