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130234号“魔法蟹MO FA XI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208号
申请人:丹东港华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丹东市辛巴达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30234号“魔法蟹MO FA XI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867071号“魔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且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情形。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主要识别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相近,消费者不易产生混淆误认,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其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且申请商标为 “魔法蟹MO FA XIE”和图形构成,文字本身所表示内容不属于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误认的含义,其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