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74797号“EDELWEISS GOLD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67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市场贸易远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魏润杰
申请人因第3774797号“EDELWEISS GOLD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0234号决定,于2019年09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故予以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2017年9月12日将复审商标授权给焙考林(广州)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使用。焙考林集团供应有面包、蛋糕的烘焙原料,并为其全球合作伙伴和客户提供包括产品开发、研讨会和培训的技术和销售支持等系列服务。该公司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的使用。二、申请人向焙考林(广州)食品有限公司供应面粉等产品。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2017年9月授权焙考林(广州)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指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书;
2、从Angel安琪酵母网站上打印的关于焙考林集团及部分烘焙产品的介绍;
3、焙考林(广州)食品有限公司为在中国宣传和销售带有复审商标的面包预拌粉等商品制作的宣传手册;
4、2018年11月16日,申请人向焙考林(广州)食品有限公司开具的形式账单。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该证据与本案复审证据相同,故我局不再罗列。
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3年10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2005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粉等商品上。该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专用期至2025年11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复审商标授权书,不能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2、3焙考林集团及部分烘焙产品介绍及宣传手册,均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有效的形成时间;证据4申请人向焙考林(广州)食品有限公司开具的形式账单,为自制证据,且为商标授权人与被授权人之间开具的账单,不能证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已进入流通领域。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12月12日至2018年12月11日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