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4945225号“金陵连锁酒店 Jinling Hotels
& Resort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66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慧佳亚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京金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945225号“金陵连锁酒店 Jinling Hotels & Resort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0827号决定,于2019年09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故不予撤销复审商标在“商业信息代理;公共关系;商业专业咨询;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饭店商业管理;饭店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没有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二、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未交换给申请人质证,申请人无法验证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商业信息代理;公共关系;商业专业咨询;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饭店商业管理;饭店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的证据,该部分证据为:
1、南京新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南京旺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2、经公证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2017年饭店管理费发票和汇款凭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金陵连锁酒店 JINLING HOTELS RESORTS”商标在金陵新城饭店内实际使用照片。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5年10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35类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上。该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专用期至2029年3月13日。
2、被申请人在第35类还注册了第779921号、第5061182号“金陵”商标,第11496796号“金陵养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不能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2中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发票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证据2中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被申请人与南京旺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仅能证明商标许可使用情况,没有其他使用证据相佐证;证据2中的使用照片,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有效的形成时间。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6年1月22日至2019年1月21日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商业信息代理、公共关系、商业专业咨询、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饭店商业管理、饭店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商业信息代理、公共关系、商业专业咨询、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饭店商业管理、饭店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