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品尚 豆捞坊DOULAO SHO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5471364号“品尚 豆捞坊DOULAO SHOP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079号

       

      申请人:江苏品尚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71364号“品尚 豆捞坊DOULAO SHO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840571号“品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90448号“品尚国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404753号“尚品YanY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069111号“品尚网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024174号“尚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410079号“尚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771471A号“品尚飞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3193557号“尚品SOP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9554078号“品尚农场pinshangnongch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6049843号“品尚家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5305013号“尚品 ME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八由我局驳回复审决定驳回,该决定未生效。引证商标九由我局驳回复审决定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一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九、十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显著识别部分为“品尚 豆捞坊DOULAO SHOP”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引证商标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引证商标十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申请商标已由引证商标一至七、引证商标十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八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并无实质影响,我局对此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