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10499797号“横扫千军”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67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玉环看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睿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宣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499797号“横扫千军”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6190号决定,于2019年08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在2015年12月20日至2018年12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我局作出决定所依据的证据没有经过质证,真实性和证明力不明,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申请人经过调查,没有发现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指定商品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合同、发票、汇款凭证;相关图片。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2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4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从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分析: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非其在计算机等指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或为网络打印件,未经公证认证,亦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综合以上被申请人所提交的所有在案证据,尚未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尤丽丽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