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229825号“凯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4121号
申请人: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29825号“凯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8123196号“凯琴电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为申请人关联企业,目前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达成商标共存协议,双方商标已无权利冲突。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共存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旗下“凯琴”、“凯琴kcb”系列商标的档案资料;
3、品牌授权、品牌介绍、媒体报道;
4、推广和销售方面的证据;
5、部分获得的荣誉。
经复审查明:在评审期间,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共同出具的共存协议原件,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上尚存在一定的区别。因此,可不判为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