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裴汀纳 PASETIL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925985号“裴汀纳 PASETIL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4885号

       

      申请人:苏州高球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25985号“裴汀纳 PASETIL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7792号商标、第105166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参加活动照片及媒体报道;申请商标产品包装照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