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蚓立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549941号“蚓立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128号

       

      申请人:内蒙古天保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49941号“蚓立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造的品牌,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没有反应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在第1类商品上较多“蚓**”商标被核准注册,而申请人商标却被驳回。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可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蚓立生”指定使用在“肥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