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9125119 - 商评字[2020]第0000122125号 - 申请人:故城县赛之顺制动元件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12511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125号

       

      申请人:故城县赛之顺制动元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瑞鑫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251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63089号商标、第315457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整体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