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光明在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765804号“光明在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816号

       

      申请人:山东璧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65804号“光明在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83848号“光明在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光明在前”与引证商标文字“光明在县”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教学、组织表演(演出)等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