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劢康健身MACFITNES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345090号“劢康健身MACFITNES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196号

       

      申请人:北京迈康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45090号“劢康健身MACFITNE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46870号、第3351339号、第10441338号、第19378437号商标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