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BEDNAR FARM MACHINE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国际注册第1168176号“BEDNAR FARM

    MACHINE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808号

       

      申请人:倍德纳尔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168176号“BEDNAR FARM MACHINE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521218号“BEDNAR”商标、第32493039号“BEDNA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在多个类别抢注国内外知名商标或品牌,其作为职业抢注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破坏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四、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当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合作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BEDNAR”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BEDNAR”相同,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单方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引证商标所有人是否恶意抢注,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