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太极石凉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5436907号“太极石凉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025号

       

      申请人:台州市舒美席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易中国际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36907号“太极石凉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7类注册了与“太极石”有关的商标,有两个已经注册成功,充分说明“太极石”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并不是通用名称。申请人已经在使用申请商标,并在市场上产生了一定的知名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太极石凉席”,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地毯”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当然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