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298251 - 商评字[2020]第0000122438号 - 申请人:北京宝宝爱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4298251号“小象买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438号

       

      申请人:北京宝宝爱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98251号“小象买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62697号“小象优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608686号“小象物流XIAO XIANG LOGISITI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833372号“小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513338号“小象物流XIAO XIANG LOGISITI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4、经查,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四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其他在先行政判决书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均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小象买菜”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文字,且与引证商标一包含相同显著识别文字“小象”,整体含义易产生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打包、商品包装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商品打包、商品包装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运输、货物贮存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导航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品打包、商品包装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