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心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499601号“心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766号

       

      申请人:成艳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99601号“心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169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即将注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499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心艺”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中文“艺心”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