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鑫京东 XIN JING DONG JD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4873844号“鑫京东 XIN JING DONG

    JD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33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中心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市京东物资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忠事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873844号“鑫京东 XIN JING DONG JD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0709号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6年1月14日至2019年1月13日期间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2016年1月14日至2019年1月13日期间没有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实际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效,请求将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在2016年1月14日至2019年1月13日期间将复审商标在“运输”等服务上进行了使用,请求将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授权人北京市京东华通油品配送中心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化品运输专线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资质证明;2、运输车辆及工服照片;3、服务合同及发票、银行收款流水单;4、经公证的商标被许可公司运输车辆GPS监控行驶路线。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本案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审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在本案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意见及证据副本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为复印件,且无法证明其签署时间,对其真实性存疑。被申请人营业执照、被申请人道路运输许可证、被申请人危化品运输专线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均为资质证明,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车辆照片属于自制证据,未显示时间要素。运输合同、发票和银行水单无法对应,发票未盖章,申请人对真实性存疑。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请求将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5年9月2日由被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货运、运输、运输经纪、礼品包装、出租车运输、停车场、车辆租赁、货栈、递送(信件和商品)、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服务上,经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至2029年4月20日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6年1月14日至2019年1月13日期间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北京市京东华通油品配送中心使用,授权使用期限自2009年4月21日至2019年4月20日,证据1中其余证据非商标使用证据。证据3中被申请人提交了两组被授权人北京市京东华通油品配送中心为案外他人提供“汽油运输”服务的《危险运输合同》及对应的发票证据,此两组证据的形成时间均在2016年1月14日至2019年1月13日期间内,且合同中均显示本案复审商标,结合证据2、4,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2016年1月14日至2019年1月13日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运输”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公开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货运、运输经纪、出租车运输”服务与“运输”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亦可予以维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运输”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2016年1月14日至2019年1月13日期间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公开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货运、运输、运输经纪、出租车运输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