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金卡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219948号“金卡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498号

       

      申请人:苏州金卡斯刀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19948号“金卡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509494号“金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标识构成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指定使用在医用刀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