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EBT BEARINGS AND POWER TRANSMISS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472373号“EBT BEARINGS AND

    POWER TRANSMISS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853号

       

      申请人:托马斯劳埃德艾伦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72373号“EBT BEARINGS AND POWER TRANSMIS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97730号“EB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318334号“EBT BP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EBT”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轴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滚珠轴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