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URNEY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23529977号“JOURNEY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84555号重审第0000002471号

       

      申请人:金内斯克品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84555号《关于第23529977号“JOURNEY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071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889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决定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6724号“珍丹妮JOURNEY及图”商标、第4359399号“j journey The Travel Expert及图”商标、第4357386号“旅途服饰Journey Finery及图”商标、第12721184号“@JOURNEY.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玥
    赵辉
    何旭卓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