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天义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179882号“天义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213号

       

      申请人:王建昌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奕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79882号“天义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000483号“天义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应宣告无效,现处于无效宣告程序,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门店图片等证据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被裁定维持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若并存于包子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