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BENTENG奔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902717号“BENTENG奔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8614号

       

      申请人:兴源轮胎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02717号“BENTENG奔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78799A号“BENTENG SPECIAL VEHI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获奖情况。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轮胎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轮胎防滑钉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