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半斗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487091号“半斗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882号

       

      申请人:杭州半斗米水果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萧然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87091号“半斗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36054号“半斗米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商业管理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