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127221 - 商评字[2020]第0000120098号 - 申请人:泰康健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127221号“嘉禾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098号

       

      申请人:泰康健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27221号“嘉禾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404102号“嘉禾宜健jiaheyij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外观和设计风格上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能在隔离环境下区分识别,不易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较高的认知度,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参展图片、部分商品包装图片、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嘉禾健”与引证商标中的文字“嘉禾宜健”相比较,仅有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两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多未体现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的使用情况,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