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1559869号“大健康靓丽工程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105号
申请人:北京红瑞珠美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万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59869号“大健康靓丽工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18280号“大健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读音等方面相差甚远,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大健康靓丽工程”与引证商标中的文字“大健康”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