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691495号“非凡力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898号
申请人:代路露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91495号“非凡力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567154号“非凡力拓”商标、第29820314号“非凡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门店照片、产品标签及包装、商品销售单、其他商标注册证。
经复审查明:
我局作出商评字【2019】第121630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二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为“非凡力拓”,不易区分。两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5月14日